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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将按《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

附件一:
             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

  一、假肢及其零部件:
  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
  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二、假眼
  三、假鼻
  四、内脏托带:
  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五、矫形器:
  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六、矫形鞋:
  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七、非机动助行器:
  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八、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包括轮椅车(手动、电动、机动)、残疾人专用自行车(如手摇三轮车、串翼自行车、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
  九、辅助器具
  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翻身床单、翻身毯等)、升降用辅助器具(如轮椅爬楼装置、升降架等)。
  十、生活自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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