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将按《
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
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
《规定》同时实施。
附件一:
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
一、假肢及其零部件:
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
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二、假眼
三、假鼻
四、内脏托带:
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五、矫形器:
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六、矫形鞋:
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七、非机动助行器:
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八、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包括轮椅车(手动、电动、机动)、残疾人专用自行车(如手摇三轮车、串翼自行车、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
九、辅助器具
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翻身床单、翻身毯等)、升降用辅助器具(如轮椅爬楼装置、升降架等)。
十、生活自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