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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一是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是统一个人帐户的规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含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老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称“中人”),其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计发系数再乘以本《决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如果以上三项之和与老办法相比仍偏低,则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贴。确保“中人”退休后的实际待遇不降低。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从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
  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国是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生产力水平还相对落后,加上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工资货币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基于这种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均必须同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保障需求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来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银行、人保系统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职工个人收入情况,积极举办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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