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为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好准备;
--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贯彻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的基要生活需要,要通过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
--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
--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是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与养老保险相关的有三个不容回避的现实:一是人口多,底子簿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把社会保障水平搞得很高,更不能全由国家、政府包下来;二是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就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且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状况。
正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央提出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帐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必须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必须引入激励机制,而个人帐户是一种较好地体现形式。个人帐户能直观地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劳动贡献的大小,把待遇水平同职工在职工贡献大小紧密地联系起来。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缴费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具有唯一性、终身性和继承性。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优惠利率计息。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直接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挂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对于寿命长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继续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养老金至终身。
在国务院没有作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着基本养老保险多种办法并行,基金收缴办法不规范,有的提取比例过高,个人帐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差异较大等问题,这次国务院的《决定》是通过对全国两年多的改革实践经验进行认真总结,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