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并召开了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这是继《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后,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于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使银行、人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决定》精神,增强养老保险意识,推进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全面理解《决定》的目标和原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解决企业之间负担离退休费用畸轻畸重,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均衡企业负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激励机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和中央部分行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全面地总结了改革实践的经验,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指导了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33号文件,中心任务是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6号文件,中心任务是落实“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了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新机制;这次国务院的《决定》,中心任务是实现统一全国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形成。
这次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