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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失效]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农村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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