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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五条 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县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县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营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县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联社社员大会,并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联社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县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县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县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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