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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失效]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农村信用社设主任一名,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农村信用社规模较小的,其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予以聘任。
  农村信用社主任全面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农村信用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农村信用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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