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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失效]

  (二)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县联社提名,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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