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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失效]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县(市)支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信用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和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六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失去筹建资格,且六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其审批程序是: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复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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