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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七条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自愿退社时,该社员应当在30日之内向城市信用社理事会提交退社申请。社员申请退社的,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批;经批准后,该城市信用社应当统一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按原缴纳的股金额办理退社手续。
  当城市信用社处于非正常状态或社员退社可能会影响城市信用社债权人的利益时,城市信用社理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不批准其退社申请。
  第三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个人股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应依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入社手续。城市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因故终止的或企业法人社员因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或被依法责令撤销而终止的,由城市信用社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信用社因社员入社或退社而引起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信用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城市信用社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以及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理事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城市信用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和批准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大案、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城市信用社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城市信用社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社员的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城市信用社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三)城市信用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金总额的1/3时;
  (四)城市信用社10%的社员请求时;
  (五)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社员大会需对本办法第四十条(一)、(二)、(三)、(六)、(七)事项作出决议时,应有社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举行,并经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社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城市信用社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11人。理事可由社员担任,也可由非社员担任,但非社员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20%。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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