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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并就例会议题及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例会议题,经主席同意后,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汇报说明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例会,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会议程序一般为:
  (一)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讨论议题;
  (四)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总结发言;
  (五)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六)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可就本制度第四条的内容向秘书处提出有关书面议案,并标明“货币政策委员会议案”字样。秘书处收到议案后,要及时组织研究,并将意见直接反馈给有关委员。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和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讨论的重要内容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经出席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委员关于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并将提议送将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时,应当提前通知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例会时,例会应延期或取消,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延期或取消的通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列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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