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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7]34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为发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议事机构的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通过提出货币政策问题议案、参加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履行咨询议事职责。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及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定时期内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二)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三)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五)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六)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确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一般在中国人民银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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