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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2.缮制信用证通知书
  通知行在规定时间内核验信用证并确认其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通知书(附式八),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
  3.经核验签章不符的,应及时将该信用证寄退开证行重开信用证;密押不符的,应及时查询开证行,收到开证行查复补正的密押后,比照三、(一)2.处理,并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注明。
  (二)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修改书,比照三、(一)1.处理。确认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附式九),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经核对签章或密押不符的,比照三、(一)3.处理。
  四、受益人开户行对来单的处理手续
  (一)议付来单的处理
  1.受理来单的处理
  受益人向开户行申请议付的,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附式十),第一联受益人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并填制一式五联议付凭证(附式十一),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受益人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后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应认真审查:
  (1)信用证是否为本行议付信用证;
  (2)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3)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4)受益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5)单据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
  (6)信用证是否为远期信用证。
  2.议付行对单证相符同意议付的处理
  (1)议付行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第一联议付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议付凭证作××存款科目贷方凭证,第三联议付凭证作营业收入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议付信用证款项
     (贷)××存款科目 受益人户
     (贷)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议付行办理转帐后,第五联议付凭证和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专夹保管,登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
  (2)议付行在信用证正本背面(附式四)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二联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第四联议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
  (3)议付行办妥转帐手续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式十二),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3.议付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
  (1)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可洽受益人修改后相符同意议付的,比照四、(一)2.处理。
  (2)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格式由各行制定),注明拒绝议付理由,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
  (二)委托收款来单的处理
  受益人委托开户行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有关单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填写符合要求,单证齐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开证行,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五、开证行对来单的处理手续
  (一)单据相符足额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应抽出信用证留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2.单据是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3.索偿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单据的种类及其份数与随附单据是否相符;
  5.议付行是否为指定银行;
  6.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正确。
  审查单证相符的,作以下处理:
  1.即期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即期信用证的付款,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或(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帐
  开证行办妥付款手续后,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附件十三),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由其签收;第二联开证行留存,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信用证。有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的,予以退还,并销记备记科目登记簿,(付出)重要或有价单证。
  2.远期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发电,未议付的由其转告受益人,确认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比照五、(一)1.处理,并作表处科目核算,(付出)开出远期信用证。
  (二)单据相符,不足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在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开证申请人作逾期贷款处理。
  2.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按规定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后,仍不足支付的,转入呆帐贷款处理。
  3.提供保函的,应向担保人收取款项。
  (三)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凭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银行(含议付行)发电,告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受益人开户行未议付的,由该行转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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