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