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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


           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办发[1997]1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地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有的地方在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引起群众不满。尽管这些问题发生在少数地方,属于局部性、苗头性的,但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切实保护和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
  二、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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