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违反
《廉政准则》第
四条和第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
《处理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
《处理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