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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政准则》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处理规定》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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