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构成贪污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构成挪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四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追还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责令上缴。
第十六条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廉政准则》第
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