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
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公物应当退赔。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
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
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包括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廉政准则》第
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