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
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
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廉政准则》第
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
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