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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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