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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六条 接受方或其政府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危险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作出中止出口有关物项或者相关技术的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可以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核出口管制清单

第一部分 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kg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kg的贫化的铀;
  ③少于1000kg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第二部分 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 反应堆及设备
  1.1 整体核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反应堆定义为设计的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核反应堆”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安装在其上的物项、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大超过100克的反应堆亦应包括在内。设计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续运行的反应堆,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1.2 反应堆压力容器
  金属容器,作为完整的装置或工厂预制的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被专门设计或制造来容纳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且能承受—次冷却剂的工作压力。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反应堆内部构件(例如堆芯用支承柱和板及其他容器内部构件、控制棒导管、热屏蔽层、挡板、堆芯栅格板、扩散板等)通常由反应堆供应商提供。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压力容器时也包括制造某些内部支承构件。这些物项对于反应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对反应堆供应商的保证和责任)非常关键,因此它们的供应通常不在反应堆本身的基本供应安排以外。因此,虽然不一定认为单独供应这些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独特的、关键的、大型的和昂贵的物项被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外,但认为这种供应方式未必可能。
  1.3 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对插入或取出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中的燃料、能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的操作设备。
  1.4 反应堆控制棒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反应速率的—种棒。
  注释
  此物项除了吸收中子的部件外还包括该部件所用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如分开供应的话)。
  1.5 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力超过5.1MPa(740psi)。
  1.6 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kg,而且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管组件。
  1.7 —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NC—1或相当标准的泵。
  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 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 核级石墨
  任—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104 kg(30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立方米的石墨。
  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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