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立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切实防止职务发明技术的流失。对于任何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鼓励将有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军转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军工部门(总公司)要重视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支持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当前尤其要与企业解困结合起来。军工科研院所的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创新、效益、自立意识,改进内部管理,搞好军民统筹。要把军转民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要制定有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多方投入,拨贷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支持。加强可转民用的国防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对可形成产业的项目,择优支持,重点发展。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积极进入与军转民发展相关的国家各类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应用计划,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由实验室样品、样机到商品的过渡。鼓励军工科研院所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多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增加对军转民项目的投入。
(三)鼓励军工科研院所进入其他行业和与地方经济结合。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军工科研院所的民品纳入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为军工科研院所进入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军工科研院所要主动面向行业、面向地方,以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