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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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