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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
 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计建设[1997]352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定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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