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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署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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