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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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