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
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1997年5月23日 证监发字[1997]271号)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上网定价”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华证[1997]69号)及发行方案,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京证监字[1997]37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45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