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8〕公交管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组织起草实施办法。为了协调这项工作,最近,我们先后在北京、武汉召开了有部分省、市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就制定实施办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各地的要求,就制定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制定实施办法,应本着促进全国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保障全国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的原则,既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要防止各自为政,既要坚持从严管理,又要便利运输、方便群众。各项规定不仅要注意到现实的需要,而且要注意到随着交通的发展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实施办法应以
《条例》为依据,需要因地制宜作补充变通规定的,要注意不能与
《条例》以及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相抵触,同时要尽量避免条文的重复表述,不要采取照搬
《条例》原条文,然后再加上各自规定的做法。实施办法的章节和条款顺序,应当与
《条例》的体例大体相当,以便于宣传贯彻。
二、根据
《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办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制定,经人民政府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施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其他城市,原则上不宜再制定实施办法,如果认为
《条例》和实施办法尚不能解决本地的某些具体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单项管理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