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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公证处应严格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
  经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有关事实真实,收养关系合法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收养公证书。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三日内办结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报批。
  根据需要,公证处还应为当事人出具被收养人的出生公证书、健康状况公证书;被收养人系弃婴(儿)的,还应出具儿童来源公证书。
  收养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儿童来源公证书应加贴被收养人照片。
  七、拒绝公证
  公证处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
  1.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管理》、《收养通知书》不符。
  2.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3.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
  4.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
  5.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
  6.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
  7.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
  8.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
  9.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书有严重错误。
  10.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
  八、颁发公证书
  为使当事人明了收养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应当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仪式场地应悬挂国旗,公证员应当着制服,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场并着装整齐。仪式程序如下:
  1.公证员宣读我国法律中与外国人收养有关的法律条款;
  2.公证员讲解外国人收养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与收养有关的事实,了解当事人对收养的态度和意见,解答当事人与收养有关的询问;
  3.送养人作同意送养的承诺;收养人作同意收养、愿意履行抚养义务及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承诺;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作同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4.公证员宣读收养公证书,宣布收养关系成立的日期及法律效力,颁发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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