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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13日 司发函〔1997〕202号)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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