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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帐务处理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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