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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
  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还是另立新帐,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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