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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失效]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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