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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2:
         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

  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勘探类
  1、地震勘探仪器、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带地震仪);
  2、地震钻井设备(含18吨以上可震源)、材料和配件(不含车装钻机、陆上轻便钻机);
  3、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4、重力、磁力、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电法勘查设备);
  5、地质、地球化学勘查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6、地质、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7、地形勘查设备(含全球定位系统)、材料和备件;
  8、沙漠地区导航设备、材料和备件;
  9、测井、录井地面和井下仪器及附件、配件。
  二、钻井类
  1、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不含5000米以下柴油驱动钻机);
  2、钻井液、化工材料及钻井液处理设备(不含重晶石粉);
  3、钻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钻头、随钻测量仪器、造斜、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钻头、接头);
  4、井下取样和检测设备及附件、配件;
  5、石油专用管材:套管、油管、钻杆、无磁钻铤、螺旋钻铤(不含普通钻铤);
  6、井口设备及钻井参数仪表、材料和配件;
  7、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8、完井及测试(中途测试)设备及附件配件;
  9、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和备件(不含60吨以下通井机);
  10、井控设备及其部件、联合附件和备件(不含70兆帕以下防喷器);
  11、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开发作业及油田建设类
  1、油、气、水生产设备及其配件(不含梁式抽油机);
  2、油气井作业机械、设备及其备件;
  3、各种注入设备、排供水及油、气、水处理设施、材料和备件;
  4、各种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5、有水及含硫气田脱硫、净化、防腐装备;
  6、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和备件;
  7、油气田或井场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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