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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制作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制作师注册证,并将注册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注册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验证和重新注册。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制作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以维护广大肢残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并对装配出的每具假肢、矫形器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一个制作师只能在一个单位内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制作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八条 制作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意了解国内外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动态,掌握最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注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同时在两个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条 没有取得制作师资格或者没有办理制作师注册登记手续,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假肢、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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