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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并具有两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
  第八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为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制作师的注册及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制作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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