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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失效]

  第二十九条 港区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应齐全和清晰,灯光照明良好。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在装船或卸船时,应对运输单元进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 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自然属性;
  (三)司机未按港口经营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或停放地点泊车;
  (四)其他非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货运记录编制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单元进入港区至其驶上船舶艏门或艉门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单元在驶上船舶至驶离船舶的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船舶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承运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单元驶离船舶艏门或艉门至离港前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履行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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