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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失效]

  (六)费用;
  (七)开船日期或时间;
  (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
  (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 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 托运人责任

  第八条 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 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第十三条 运输单元进出港口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港口有关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运输单元进港或驶上船舶时,经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检查发现有异常状况,由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在水路滚装运单运输单元表面状况栏内批注。
  第十五条 运输单元驶上或驶离船舶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船舶有关人员指挥,按顺序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十六条 运输单元中的旅客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听从船舶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托运人在办理运输单元托运手续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一次付清运费及港口费用。
  第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船舶、港口设施及其他运输单元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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