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书面通知、诉讼
第三十三条 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货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四)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时间,并不妨碍在所确定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法规所适用的书面通知提出的时效。
第三十四条 诉讼时效
(一)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
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
(二)时效时间从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计算。
(三)本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妨碍索赔人在能确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区段时,根据该区段法规所规定的有权提起的诉讼时效。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限为九十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擅自经营多式联运业务,一经查获,处以非法收入两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虽经批准从事多式联运业务,但以后又不具备多式联运经营人资格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印制许可证编号,一经查获,令其改正,应在十五日内按要求申报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之后方可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限期内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不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限期不报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