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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失效]

第三章 多式联运单据

  第十四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管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
  签发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本份数。副本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
  第十六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二)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四章 托运人责任

  第十七条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
  (一)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
  (二)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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