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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 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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