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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
 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


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三、经营五种废旧物资的边贸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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