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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投资业务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外经贸投资业务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审发第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国家商检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各总公司(含华润〔集体〕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驻港澳企业管理处:
  现将《外经贸投资业务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局)反映。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外经贸投资业务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经贸投资业务管理,规范投资单位的投资行为,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督和外经贸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外经贸投资单位”),包括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系指外经贸投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将其法人财产投入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投资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股权和债权投资,以及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地产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业务审计按投资业务所属的有关外经贸投资单位确立审计分工即由各投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投资业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 投资业务审计主要是通过对投资业务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从管理制度和具体业务活动两方面对投资活动的决策、管理、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的目的是评价投资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和审核投资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外经贸投资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法纪,改善投资业务管理和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为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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