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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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