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7]372号 1997年6月19日)
近来许多地区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