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何光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