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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

关于下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对1992年公布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程序》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下发你局,请你局在外汇查处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及14份表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已公布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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