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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
 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署税〔1997〕4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
            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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