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失效]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章 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第十八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企业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七)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