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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失效]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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